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1、2部分),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82號、100年度簡字第207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99年7月6日16時│99年12月31日19時│││日期│30分採尿時回溯96│10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案號│偵字第5065號│毒偵字第117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20│││最後││82號│79號│││├──┼────────┼────────┼────────┤│事實審│判決│100.02.16│100.05.12││││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20│││││82號│79號│││確定├──┼────────┼────────┼────────┤││判決│100.04.06│100.06.06│││判決│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759號│執字第8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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