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97號聲請人 林蓂瓚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7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臺北市私立│彰化商業銀│104年9月15日│7,910元│KN0000000││││華菂幼兒園│行敦化分行│││││││ 江聿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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