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姚丁溪 被告 陳明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羅婉怡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