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光翔原名林明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光翔因⑴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2)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