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6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毛重0.6公克,因鑑驗使用0.020公克),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7年5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是聲請人據此就前揭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