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76號原告 鄭淑滿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 鄭窓何 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繼承人鄭窓何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鄭窓何之全體繼承人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鄭窓何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依前開規定,其起訴狀之程式,自有違上開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而不合程式。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繼承人鄭窓何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鄭窓何之全體繼承人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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