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4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8號原告 王銘宗 上列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教育部機關臺教法㈢字第10500838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惟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