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42號聲請人 簡玉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事件(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准其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然該訴訟事件經裁判確定,聲請人敗訴而應負擔訴訟費用,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他字第8號裁定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該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5,000元,聲請人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2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經核其抗告事件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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