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312號聲請人 吳哲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2,500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0)原本。
三、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