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0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3019號原告 杜正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應提出書狀表明事實、理由及證據,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