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 林建翌 輔助人 林沛緹 訴訟代理人 王漢 律師被告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慧如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複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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