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20號
聲請人 江志強
相對人 江宇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宇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之聲明乃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聲請人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9,814元(計算式:上開土地面積×111年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1/2,即(81㎡×34,300元/㎡+34㎡×23,300元/㎡+150㎡×26,488元/㎡+22㎡×28,932元/㎡+188㎡×34,300元/㎡)×1/2=7,314,3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