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55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長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