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9號

原告 游美環

被告 劉秋正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房屋租賃契約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確認兩造間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9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萬6000元(計算式:1萬8000元×12=21萬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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