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杜進良 債務人 許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美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美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逾期手續費每期計算基準(究係以日、月、年,請具體陳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