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2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歐國強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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