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2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于錦華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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