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29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1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7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且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亦即有關聲請再審卻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或證據之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之106年6月5日「陳報狀」(本院於106年7月5日收狀)固附具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書,以及相關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並請求本院審查使用執照,於查明後將涉犯偽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瀆職等罪之告訴人移送偵查等語。惟並未提出確定刑事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本院並非調查或偵查犯罪之機關,聲請人若認他人涉有犯罪嫌疑,可依法向其他有權機關告訴、告發,或另循其他訴訟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月琴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