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法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法慎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法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查受刑人黃法慎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共
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法定標準而駕車,其犯罪時間相隔不到1月,顯見被告犯後無悔意而再犯,漠視公共交通安全,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罪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罪名│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升0.25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7日│109年12月2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146號│第5635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2176│110年度交易字第52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8日│110年5月1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2176│110年度交簡字第520││││號│號││判決├────┼──────────┼──────────┤││判決│110年3月9日│110年6月8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備註│第4574號│第86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