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長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長任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梁長任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