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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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64號債權人丁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