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王健一 右原告與被告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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