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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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蔡佩芬 以上原告與被告 蔡戴士元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62元(計算式: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即5,000元×12月+原告請求賠償之15,662元=75,6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