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保險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保險小字第3號

原告 王世當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欣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街000號7-1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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