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侵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代號AD000-A111516之人(姓名住所均詳卷)告訴代理人 邱翊森 律師被告 黃煜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於本院聲請訴訟參與(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代號AD000-A111516之人准予訴訟參與。
理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包含本案被告甲○○涉犯之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其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即告訴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乃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0條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許凱傑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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