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怡宏 (被繼承人 陳能騰 之繼承人)
游美倫
秦李 愛惜
黃麗珠
陳惠梅 前列五人共同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貴 (被繼承人 王盡 之繼承人)
陳麗瓊 (被繼承人王盡之繼承人)
陳雅雯 (被繼承人王盡之繼承人)
陳韶瑩 (被繼承人王盡之繼承人)
陳君惠 (原名 陳美惠 )(被繼承人王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宏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美倫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秦李愛惜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珠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梅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