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玉蓁 (原名 范鐸齡
葉泳灒 (原名 葉子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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