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壹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晚上7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上1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包(驗餘總淨重1.75公克),經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03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5小包(總毛重
2.77公克,總淨重1.77公克,隨機選取2包,予以編號1及2,各取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75公克)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7年1月8日北市鑑毒字第842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5包(總毛重2.77公克,總淨重1.77公克,隨機選取2包,予以編號1及2,各取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75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
97年1月8日北市鑑毒字第842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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