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
爭調解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調解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