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
爭調解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調解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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