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後淨重壹點肆公克)及玻璃球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晚上9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與天津路口,為警查扣其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2.45公克、驗後淨重1.4公克)及玻璃球管1支,經本院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檢驗報告7紙在卷可稽,且上開玻璃球管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既難以析離,其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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