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李裕源
李珩李珩毅 李珩 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 律師被告 周政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113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吳孟宇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