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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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李裕源
李珩 瑋 李珩毅 李珩 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徵 律師被告 周政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113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吳孟宇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