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祖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54號)及移送併辦(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08號、第7845號、第8067號、第4173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27號、第328號、第329號、第330號、第331號、第332號、第333號、第334號、第335號、第336號、第337號、第338號、第339號、第340號、第42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7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祖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祖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並可預見將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等資料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便利犯罪者收取贓款,且犯罪者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使該結果發生,亦予容任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6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金莎汽車旅館,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下合稱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系爭帳戶,所匯款項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附表所示之人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祖妘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出處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並有系爭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偵一卷第149頁)、存款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53-168頁)及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立法者為免是類案件之被告反覆,致有礙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立法原意,乃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顯然影響被告實質之刑罰,足見前揭規定之修正,確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而經比較新舊法規定後,舊法之規定顯較新法為寬鬆,故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係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其等得以上開方式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上開一次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得以對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施以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並依指示匯入該帳戶,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為國家對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金融秩序之穩定及透明金流軌跡之建置,故所保護者為國家法益,是被告提供之系爭帳戶雖同時供上開數個被害人款項之匯入,以及供詐欺集團提領犯罪所得而製造金流斷點,仍為單純一罪,被告以一個提供系爭帳戶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而本案移送併辦部分因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審判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刑之減輕部分:
1、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於審理中自白犯行,核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依法減輕其刑。
3、被告同時有前述多數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隨意交出系爭帳戶資料,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件所示之被害人,使渠等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害,被告所為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實有不該。復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提供帳戶之數量、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人數及與系爭帳戶相關之被詐騙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渠等受詐騙之整體金額甚高,是被告犯行所造成之危害與程度非輕。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附表編號11、12、16、19、21、27、30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均自113年5月15日起分期給付),而附表編號4、14、15、24、25、26、28之被害人雖亦有調解意願,惟因被告於調解期日遲到而未能成立調解,有本院報到單及調解筆錄附卷可憑(院二卷第199至203頁、209至211頁、215頁);並考量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及其前科素行(涉及隱私,不予詳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與否之說明:被告雖將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以遂行詐欺等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不法利得,故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被害人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係由犯罪集團成員轉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故該等款項自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傑、陳彥竹、廖春源、朱啓仁、黃琬珺移送併辦,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竣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1 張湘儀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6日1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沛沛」帳號向張湘儀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湘儀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11日10時35分許10萬2000元1.告訴人張湘儀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3-17頁)2.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一卷第79頁)2 賴以昕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1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bnm887」、「ann8119」等帳號及「精益求精2685」群組向賴以昕佯稱:可在 康泰 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賴以昕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9時10分許5萬元1.告訴人賴以昕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7-29頁)2.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六卷第71-106頁)3.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六卷第84-86、122頁)4.轉帳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15-116頁)111年4月7日9時13分許2萬元3 黃琮昱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 雅芳 」、「旭日東昇」、「康泰 王凱森 」等帳號及「紅虎齊天-飆股推薦社團」群組向黃琮昱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琮昱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12時34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35分,應予更正)1萬元1.告訴人黃琮昱1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1-15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五卷第59-67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五卷第65頁)4 王貞婷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0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 林沛瑩 」帳號及「紅虎齊天」群組向王貞婷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貞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8日6時8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15分,應予更正)67萬元1.告訴人王貞婷111年5月20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71-74頁)2.刑事告訴狀(他三卷第5-10頁)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他三卷第11-195頁)4.投資軟體翻拍照片(他三卷第197頁)5.告訴人王貞婷提出匯款資料總覽(警五卷第77頁)6.轉帳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27-131頁)111年4月11日8時4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分,應予更正)10萬元111年4月11日9時3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42分,應予更正)3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111年4月11日9時34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43分,應予更正)2萬元111年4月11日11時38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1分,應予更正)10萬元5 朱高鈴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nn.chen」、「康泰籌碼K 李振翔 」等帳號及「精益求精2685」群組向朱高鈴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朱高鈴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8日11時0分許5萬元1.告訴人朱高鈴111年4月26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7-30頁)2.FACEBOOK畫面翻拍照片(警三卷第61頁)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三卷第57-61頁)4.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三卷第63頁)5.轉帳交易明細(警三卷第63頁)6 陳永昇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nn.chen」、「康泰李振翔」、「郭」等帳號向陳永昇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永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8日12時38分許3萬元1.告訴人陳永昇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53-55頁)2.轉帳交易明細(警四卷第87-89頁)111年4月8日12時40分許2萬5000元7 王嘉玲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2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沛沛」、「康泰籌碼K 劉昱輝 」等帳號向王嘉玲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嘉玲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8日13時28分許7萬5000元1.告訴人王嘉玲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7-8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七卷第51-57頁)3.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七卷第43-45頁)4.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封面(警七卷第61頁)5.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明細查詢結果(警七卷第49頁)6.轉帳交易明細(警七卷第57頁)8 李盈柔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玟玟」、「 林詠盛 」、「股市獵人」等帳號及「虎虎生威優股推薦」群組向李盈柔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盈柔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8時57分許16萬元1.告訴人李盈柔111年4月28日、111年4月2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9-17、19-26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二卷第64-65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59頁)9 張琴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1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玟玟」帳號向張琴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琴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8日11時27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7分,應予更正)10萬元1.告訴人張琴111年4月20日、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7-14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41-55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7頁)10 胡閔綺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玟玟」、「林詠盛」等帳號及「虎虎生威優股推薦」群組向胡閔綺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胡閔綺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8日12時30分許5萬元1.告訴人胡閔綺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警九卷第3-5頁)2.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九卷第35-38、41頁)3.胡閔綺提出轉帳資料總覽(警九卷第7頁)4.轉帳交易明細(警九卷第42、44頁)111年4月8日12時50分許3萬7000元11 何心瑜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nn.chen」、「郭」、「康泰客服李振翔」等帳號及「精益求精2659」群組向何心瑜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何心瑜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9時6分許5萬元1.告訴人何心瑜111年4月27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37-41頁)2.LINE畫面翻拍照片(警八卷第79頁)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八卷第95-106頁)4.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第80、90頁)12 史詒君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6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nn.chen康泰投資安安」、「康泰籌碼K李振翔」等帳號向史詒君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史詒君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12時6分許10萬元1.告訴人史詒君111年4月27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13-115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八卷第151-164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第142、150頁)111年4月7日12時7分許10萬元111年4月8日10時26分許10萬元13 何凱雁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nn.chen」、「康泰籌碼K李振翔」等帳號向何凱雁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何凱雁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11日10時44分許3萬元1.告訴人何凱雁111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211-212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八卷第233頁)3.農會帳號00000000000帳戶總覽(警八卷第235頁)4.轉帳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30-231頁)111年4月11日10時4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月8日,應予更正)2萬元14 朱琇甄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5日14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沛沛」帳號及「紅虎齊天優股」群組向朱琇甄佯稱:可在康泰投資集團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朱琇甄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9時13分許5萬元1.告訴人朱琇甄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3-15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卷第67-93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十卷第95-96頁)111年4月7日9時18分許2萬3000元15 陳銘煌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 郭建宏 」、「林沛瑩」、「劉昱輝」等帳號向陳銘煌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陳銘煌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11日11時57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5分,應予更正)5萬元1.告訴人陳銘煌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59-61頁)2.告訴人陳銘煌提出案發經過(警十一卷第69-72頁)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院二卷第65-73頁)4.LINE畫面翻拍照片(警十一卷第74頁)5.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十一卷第73、86頁)6.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一卷第82頁)111年4月11日12時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58分,應予更正)5萬元16 李思樺 (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6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沛沛」帳號及「紅虎齊天優股推薦」群組向李思樺佯稱:可在康泰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思樺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9時22分許8萬6000元1.被害人李思樺111年4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十四卷第1-1反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四卷第9-12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十四卷第7-8頁)111年4月11日9時59分許5萬元17 莊銘珠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雅芳」、「康泰王凱森」等帳號向莊銘珠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莊銘珠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11日11時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22分,應予更正)22萬元1.告訴人莊銘珠111年5月9日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43-49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二卷第57-62頁)3.告訴人莊銘珠提出被害人匯款一覽表(警十二卷第41-42頁)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及其內頁(警十二卷第55-56頁)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十二卷第51頁)18 黃秀蘭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某時許,向黃秀蘭佯稱:可在股票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秀蘭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11時31分許5萬元1.告訴人黃秀蘭111年4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91-92頁)2.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113-115頁)111年4月7日11時34分許5萬元19 張怡雯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雅芳」、「旭日東昇」、「康泰王凱森」等帳號向張怡雯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怡雯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9時4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0分,應予更正)5萬元1.告訴人張怡雯111年5月5日、111年5月9日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37-42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三卷第76-99頁)3.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十三卷第75頁)4.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81-83頁)111年4月7日9時4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5分,應予更正)5萬元111年4月7日9時5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5分,應予更正)5萬元111年4月7日9時54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6分,應予更正)4萬元20 吳宜潔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6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雅芳」帳號向吳宜潔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宜潔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8日10時26分許2萬2000元1.告訴人吳宜潔111年5月5日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109-119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三卷第193-213頁)3.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十三卷第215-217頁)4.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201頁)111年4月11日9時42分許2萬元21 陳建文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7日2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nn.chen」、「康泰籌碼K李振翔」等帳號及「精益求精2659」群組向陳建文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建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11日9時35分許3萬元1.告訴人陳建文111年5月5日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229-232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三卷第291-293頁)3.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286頁)22 林瑞傑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9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abb112277」帳號向林瑞傑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瑞傑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9時48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49分,應予更正)3萬元1.告訴人林瑞傑111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及委託書(警十三卷第307-308、327頁)2.林瑞傑提出犯罪過程(警十三卷第333-335頁)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三卷第349-379頁)4.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三卷第345頁)23 陳秋香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雅芳」、「康泰王凱森」等帳號向陳秋香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秋香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9時4分許10萬元1.告訴人陳秋香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偵三十一卷第19-25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三十一卷第97-153頁)3.兆豐銀行對帳單(偵三十一卷第83-84頁)4.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十一卷第88-89頁)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三十一卷第95頁)111年4月7日9時6分許10萬元111年4月7日12時46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9分,應予更正)48萬元24 許淑芬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2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雅芳」、「康泰開戶王凱森」等帳號向許淑芬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淑芬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11日9時42分許10萬元1.告訴人許淑芬111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十五卷第135-147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五卷第177-181頁)3.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十五卷第173-175頁)4.告訴人 徐淑芬 提出之匯款一覽表(警十五卷第149-155頁)5.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封面(警十五卷第157頁)6.轉帳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167頁)25 魏惠貞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中旬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 陳安安 」、「郭」、「康泰籌碼K李振翔」等帳號向魏惠貞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魏惠貞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9時8分許5萬元1.告訴人魏惠貞111年5月6日警詢筆錄(偵三十三卷第9-11頁)2.簡訊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三十三卷第51-53頁)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三十三卷第47-49頁)111年4月7日9時10分許3萬5000元26 鄭婷月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6日16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沛沛」、「康泰籌碼K劉昱輝」等帳號及「紅虎齊天」群組向鄭婷月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婷月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13時4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月8日9時13分,應予更正)21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萬6800元,應予更正)1.告訴人鄭婷月111年5月6日警詢筆錄(偵三十四卷第41-50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十四卷第66-67頁)27 林慶豐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nn.chen」、「康泰客服李振翔」、「郭」等帳號林慶豐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慶豐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8時59分許5萬元1.告訴人林慶豐111年4月30日警詢筆錄(偵三十五卷第77-84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三十五卷第95-151頁)3.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十五卷第147、134頁)28 林德昌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illeen」帳號向林德昌佯稱:可在MetaTrader4投資軟體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林德昌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9時45分許1萬元1.告訴人林德昌111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三十五卷第153-155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三十五卷第168-169頁)3.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及其內頁(偵三十五卷第161-164頁)111年4月7日9時50分許9萬元29 張家柔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ann.chen」、「康泰籌碼K李振翔」等帳號及「精益求精2685」群組向張家柔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家柔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10時26分許15萬元1.告訴人張家柔111年4月29日警詢筆錄(偵三十五卷第171-173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三十五卷第187-193頁)3.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三十五卷第183-185頁)30 吳莉娜 (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4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雅芳」、「旭日東昇」、「康泰王凱森」等帳號向吳莉娜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莉娜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7日11時1分許70萬元1.告訴人吳莉娜111年5月7日警詢筆錄(偵三十五卷第195-196頁)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三十五卷第207-208頁)3.告訴人吳莉娜手寫之匯款資料(偵三十五卷第217-219頁)4.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十五卷第211頁)31 鐘進德 (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雅芳」帳號向鐘進德佯稱:可在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鐘進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系爭帳戶。111年4月11日10時16分許3萬元1.被害人鐘進德111年5月6日警詢筆錄(偵三十五卷第221-222頁)2.轉帳紀錄(偵三十五卷第231頁)111年4月11日10時16分許2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