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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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培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0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可稽,參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03號被告何培豪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培豪明知如卷內「電子錶」圖樣係他人之著作,未經授權而擅自重製,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違反著作權法,仍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該著作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06年5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1租屋處,將該圖樣重製並張貼在其於蝦皮拍賣網站所申請之「bruce0831」帳號中,作為其販售商品之樣本,供不特定之人閱覽,以此方式侵害該圖樣創作人 王建民 之著作財產權,經王建民於106年8月9日上網時發現而訴請偵辦。
二、案經王建民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何培豪於偵查中坦認不諱,並經告訴人王建民指訴明確,並有創作原始圖檔及上開拍賣網頁照片存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檢察官何珩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立緯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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