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32號聲請人 黃信智 相對人 黃佩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雖設籍台北市,惟相對人早已長住在宜蘭懷哲復康之家至今接受養護,未來仍會繼續在該復康之家接受療養,此經本院書記官以公務電話與聲請人確認無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實際住所在宜蘭縣,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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