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5號聲請人 葉莉莎 法定代理人 葉明艷 相對人 楊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07號裁定確定,並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2,000元││├───────┴──────────┴───────┤│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