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236號上訴人 蔣叔揚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劉佳香 律師被上訴人 何天佑
何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1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王麗莉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詹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