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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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巧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巧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巧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8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