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債權人昌陞益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謁 諺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鄧晨翊 (原名: 鄧湘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 劉謁諺 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鄧晨翊(原名:鄧湘鈴)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發票、收據或對帳單。
四、債務人鄧晨翊(原名:鄧湘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昶金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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