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932號債權人 李思瑩 代理人 林紘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建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王建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