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7年度彰簡字第50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4日,以97年度彰簡字第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97年6月3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7年7月1日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18日,以97年度易字第1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7年10月20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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