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憲章
陳劉桂香 陳柏孝 陳瑞星
一、債務人陳憲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憲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劉桂香、陳柏孝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憲章、陳瑞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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