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宏駿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 律師
蔡沂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宜蓁 選任辯護人 呂冠勳 律師
翁方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游士珺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