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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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764號原告 王森輝 被告 白金地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106號、原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9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