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范佐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嘉豪 律師(即 周哲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哲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周哲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