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慈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號),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慈民就本院102年3月22日102年度訴字第4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為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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