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睿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睿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804號、109年度偵字第8630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804號、109年度偵字第8630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804號、109年度偵字第86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26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5、2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6日112年5月16日112年5月16日備註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0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