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己○○○被告庚○○
戊○○丁○○丙○○○乙○○甲○○
1之2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8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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