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抗字第8號抗告人 林文章 相對人 賴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本院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5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1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婉玉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