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旭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