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葉錦潭 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消債更字第2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200萬元,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裁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及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程序時所提出及本院進行清算程序中職調查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本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26號卷第26頁、本院卷第115頁)。因債務人並無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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